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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新规可跨省接转养老保险 凭证"全国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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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日前,自治区ZF办公厅正式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广西可实现跨省接转养老保险。《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从制度保障了养老保险“无障碍”跨省接转。

  这一利民政策的受益群体可以得到哪些实惠?跨省转移手续又该如何办理?4月22日、23日,记者采访了政策出台的相关部门,并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对新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持凭证可“全国漫游”

  【政策核心】: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并参保的人员,如果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参保人员本人直接向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政策解读】:这是《办法》最重要的核心条款之一,《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核心条款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实现了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按照新政策,务工者如果离开原就业地,只要本人有要求,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就会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这好比一张农民工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到了新的务工点,将这张“存折”交到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就可真正实现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这些年我国劳动者跨省区流动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1。5亿人。就广西而言,在区外务工就业的人员也超过600万人。这些劳动者在不同城市就业,尤其是农民工往返于城乡导致间断性在城市就业。他们在不同地区和多个时段参保缴费,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畅转移接续,致使他们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因此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鉴于这一原因,一些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其实退保,实际上是终止了原已参保缴费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在养老时也就无法得到相应的制度保障。

  农民工离职不必退保

  【政策核心】: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政策解读】:与以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相比,《办法》最大的区别是农民工离职时不能退出养老保险。农民工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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