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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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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行的办法仅将年满60周岁以上的户籍公民列为优待对象,修订草案对老年人的定义则删除了户籍限制,泛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修订草案将部分优待项目面向外地户籍老人,如每年中秋节当日,凭身份证进入未免费开放的公办公园、景区、景点、博物馆、艺术馆等,可以享受半价优惠。

  ⒊广州市敬老月期间,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发放每人不少于1000元的慰问金。

  ⒋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相应给予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的优待。

  ⒌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变更优待

  ⒈现行规定,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各体育健身场所、电影院活动或者观赏的,享受半价优惠。修订草案将其修改为:“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进入公共体育、健身场馆活动的,享受半价优待;进入影剧院观赏的,享受票价优惠。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影剧院应当定期为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租用场地的优惠服务。”

  ⒉现行规定,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修订草案修改为:广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建立向具有本市户籍和由驻穗部队管理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70周岁以上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制度,发放标准和范围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养老状况制定,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和扩大。

  删除优待

  现行办法规定,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考虑到公厕早已免费,修订草案对该规定予以删除。

  社会公众对《办法(修订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10月9日至11月8日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可登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上提交; 或邮寄至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10楼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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