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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灵活就业人员可补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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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保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为了满足部分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愿望,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利益,作为过渡性措施,允许在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今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缴费满十五年退休可领养老金

  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十五年。趸缴基数为趸缴时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趸缴比例为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其基本养老金按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年底前灵活就业人员可补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保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为了满足部分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愿望,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利益,作为过渡性措施,允许在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今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现行政策征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这项业务。

  外地来沈人员也可在沈领养老金

  原在外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户口迁入沈阳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照有关规定转移至沈阳市,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待遇。已经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转移至沈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对账单明年有望寄送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个人权益记录的一部分,是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单位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每年将个人权益记录通过邮寄方式免费寄送本人。沈阳市的寄送方案正在制定当中,下一步需要采集参保人员准确的通讯地址,2012年有望寄送到参保人员手中。

  另外,沈阳市“五险合一”数据比对工作将延期到11月底。本报记者 高志广 杨新跃/摄

  几类灵活就业人员补费可免滞纳金

  按相关规定,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取得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户籍的,以下几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以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免征滞纳金,其中包括: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50周岁,女已满40周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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