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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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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7月1日起,淄博市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参保对象和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淄博市将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60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年将增加至少660元的收入。

  从7月1日起,淄博市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参保对象和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进行缴费。淄博市财政在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5元的基础养老金补助。各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并确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

  另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月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100%, 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 城镇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对基础养老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标准将由各区县规定。

  根据调查统计,目前淄博市城镇非从业居民约有38万人,其中很大一部分没有固定工作、收入来源不稳定。其中,60周岁以上的达到12.4万人,一部分人没有稳定收入,单靠个人和家庭养老。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这一群体的养老问题,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将对于加快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底,临淄区被确定为淄博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后,出台了《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并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截至2011年6月底,临淄区城镇居民参保缴费2685人,收取保费336.35万元,为2963名60岁以上城镇居民发放养老金104.92万元。临淄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解除了临淄区城镇居民养老的后顾之忧,为实现全市制度的建立和养老保险的无缝隙、全覆盖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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