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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电工养老保险何时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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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电工是指供电公司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农村电工,负责农村地区的用电等相关工作。按照安徽省政府规定,经县级供电企业等考试考核录用的乡镇供电所农电工,可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并且,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后被其录用的农电工未参保,电力企业应按规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其补缴起始日期应从被正式录用之日算起。

  近日,本报不断接到滁州、安庆、六安等地农电工的咨询、投诉,询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供电企业该从什么时候为他们购买养老保险。为此,本报记者日前专门采访了省劳动保障厅有关处室。

  多次来访的农电工大都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上岗的,部分已经“退休”离岗,部分在2000年11月份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时办理了内退手续,还有部分被辞退。

  来访的部分内退农电工,希望当地供电公司,能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和省劳动厅《关于全省电力企业农电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通知》(劳社秘〔2003〕233号)的有关文件精神,从1996年1月1日起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但有的供电公司只答应从2004年1月1日补缴。那么,他们的养老保险到底该从什么时候补缴呢?

  对此,省劳动保障厅有关处室负责人表示,在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前,农村电网属于“农民自办电”,管理农村电网的乡镇电管站是农村集体事业单位性质,行政上归乡镇政府领导,业务上受供电部门指导。乡镇电管站不是企业,农电工身份多为亦工亦农,而国家有关政策是针对企业参保的,并不适用于事业单位和亦工亦农的农电工,农电工与电管站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规范。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从2000年开始,全省陆续实施了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把农电纳入了当地供电企业,经考核录用的农电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明确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关于全省电力企业农电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通知》,明确“在全省电力企业实施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后,经县级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含各市郊区供电所)考试考核录用的乡镇供电所农电工,各县级供电企业应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从2003年1月1日起,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执行企业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该文件明确规定,在改革后与县级供电公司(含各市郊区供电所)建立了劳动关系,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农电工,从2003年1月1日起,县级供电公司都应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鉴于各地录用农电工的时间不一,改革后农电工从正式录用到2003年1月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供电企业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所以,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后,在2003年1月1日前被县级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含各市郊区供电所)录用的农电工,其养老保险费补交日期应从正式录用之日算起。

  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自本决定实施起2年内,应主动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以不影响个人账户建立为前提,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1996年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时起补缴”。对此,该处负责人表示,这一条款对已经参保企业中的个别未参保的原固定职工同样适用,如有少数原企业固定工未参保的可按此规定补办参保,即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补缴起始日期为1996年1月1日;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则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开始补缴。

  据此,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后被其录用的农电工未参保,电力企业应按规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其补缴起始日期应从被正式录用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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