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基本养老保险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凡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曾在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的人员,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将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张家口市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并制定出了具体补充意见。凡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曾在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的人员,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将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分三种情况进行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须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满3年以上),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种情况,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市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

  第二种情况,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市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不分岁数大小均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即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一个缴费标准。

  第三种情况,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原国企、集体企业职工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原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0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两档补缴基数对应两档养老金自愿申请补缴人员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缴费基数不同,享受待遇标准也有差别。其中,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15年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缴费年限按照15年计算。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630元,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495元。到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继续缴费人员,满足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届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额计发。

  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人员是否可以参保?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人员,自愿申请参保者,允许其参保。

  未参保的“五七工”、“家属工”是否可以参保?

  答:未参保的“五七工”、“家属工”,今年自愿申请参保的可以参保,但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按冀人社发〔2011〕4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五七工”、“家属工”的认定仍按冀人社发〔2009〕8号规定执行。

  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缴费的职工或已经参保缴费的人员能否按该政策执行?

  答:现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缴费的职工或已经参保缴费的人员,不能按冀人社发〔2011〕49号规定补缴,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为其参保缴费,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