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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参保人退休死亡后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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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北省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湖北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一、企业缴费人员如何参保和缴费?

  根据鄂政发[2006]42号文件精神,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份,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和缴费?

  1、年龄界限: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内可以参保缴费,但不得采取向前补缴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不满15年的,如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限,继续缴费,但延迟期限不超过5年。

  2、参保证件: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用工单位出示的就业证明。

  3、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比例为20%。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7年-2009年,分别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80%、90%和100%为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缴费申报:可按月(季、年)到养老保险业务大厅个人缴费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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