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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下月起未参保集体企退人员可办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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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下月起,荆州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可办理养老保险。此次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保障民生,健全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在今年7月31日前完成申报登记和缴费,确有困难的,应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据了解,享受此次政策覆盖的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所在地参保范围。2010年12月31日之前户籍已迁往外省的,原则上不再纳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另外,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参保范围。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

  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

  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分为两种情况:2011年6月30日前已达或者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34740元)。

  2011年6月30日前尚未达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的人员,参保登记后以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男45周岁、女40周岁参保至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3元×补缴月),今后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待遇领取年龄。

  基本养老金待遇

  据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待遇计发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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