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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基金法主要在于厘清社会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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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的《基金法》修改草案目前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相关各方仍未达成共识;由于机构本身业务的复杂性,涉及的市场是多层次的,我国社会保险监管力度不够,明确管理和监管权限、梳理各方关系,迫在眉睫,也是这一次基金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日前,本次基金法修改小组组长,原央行副行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透露,监管原则和分工成为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发改委等监管部门纠结的核心问题之一。

  吴晓灵表示,修订小组认为,证券基金是金融投资工具。因此,属于资本市场投资工具的基金,应由证监会监管;银行、保险发起的公募基金,由证监会监管;私募基金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基金、牵涉到社保的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由于用到了政府和财政的资源,都要到发改委去备案。

  明确管理和监管权限、梳理各方关系

  明确管理和监管权限、梳理各方关系,无疑是本次基金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此前数年,混乱的监管已经给市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只顾自己部门利益的狭隘心态下,证监会、银监会等各自为政,互相掣肘,不仅使得很多监管未能到位,而且影响了基金甚至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

  比如已经暂停开户一年多的阳光私募的信托账户,按照现行的监管机制,阳光私募因为和信托公司合作,应归属银监会管辖;但是信托开炒股账户,又在证监会的权力范围之内。其结果就是,证监会自2010年停止信托新开户之后,至今未能放行,亦导致多余的信托账户价格高达数百万,产生无谓的寻租。

  事实上,监管是一项技术活,把权力揽到手里只是开始,如何把监管落实到位,使之规范发展,才是权力的题中之义。比如银监会对其管辖的阳光私募基金,监管并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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