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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养老保险省内转移不转单位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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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不需要转移单位缴费部分,因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按照“待遇分段计算、发放责任共担”来操作的;在计算方法上,参保人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

  据悉,此前省内转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转移后发放待遇资金来源不明确,现在采取省调剂金用来调剂,如果转入广州的参保人多,则调剂金发放给广州就更多。在转移的过程中并不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省内转移无须转单位部分

  从2009年1月1日起,广东省将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上缴比例由原来的3%提高到9%。全年预计省级调剂金收入达38亿,为确保全省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供重要保障。

  “当转入广州的参保人多时,届时广州支付的待遇多,则可从省里下拨更多的调剂金或者降低广州的调剂金缴费比例进行调整。以此来保障及时足额发放参保人的待遇。即使转入的人太多给基金带来压力,社保基金也同样会足额发放给参保人。”广州市有关人员表示。

  据了解,参保人在办理转移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在计算方法上,参保人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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