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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养老金在缴费时间最长的参保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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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可以跨省转移,但是养老金的领取就要在参保人缴费时间最长的参保地领取;另外,保人员返回农村参加新农保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之间的衔接,待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后,将按规定办理。

  国务院去年底决定,从今年起开始实施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但是,因为各地都缺少可操作的细则,养老保险转接手续已停办4个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有关专家对这一细则进行了解读。

  转接:在缴费时间最长参保地领养老金

  《实施意见》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我省户籍,在外地参保,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后又跨省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非我省户籍、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外省的参保人员,根据规定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省的,如曾经在我省两个及两个以上城市参保缴费,按照“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

  据介绍,以前,外省流动来的非我省户籍人员,需在我省缴满10年以上,才能办理养老保险转接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能转移。

  “而现在,简单来说,养老保险关系在劳动者流动就业时,可以随身带了。达到退休年龄后,将在缴费时间最长的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如果在两地缴费时间一样长,则在距离退休年龄较近的参保地领养老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账户: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都可转接

  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后,个人账户资金怎么转?

  《实施意见》规定,我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转移统筹基金和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及1998年1月1日后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的基金包括: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按我省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以及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总和12%计算的统筹基金。

  衔接:养老保险将可与新农保互转

  全国养老保险转接新政策中,明确提出要对农民工一视同仁。已有不少专家提出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之间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制定全国统一的衔接办法。

  《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参保人员返回农村参加新农保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之间的衔接,待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后,将按规定办理。军队随军家属在部队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将在国家出台新规定后予以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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