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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上调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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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石家庄出台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并明确规定参保职工的配偶均被列为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并公布了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剖宫产的报销将上调500元,增加至3500元的报销金额。

  职工配偶列入生育保险实施对象、剖宫产报销增至3500元、计划生育手术全纳入统筹项目……日前,石家庄市新的《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出台,并将于自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悉,此次石家庄市主要是根据《试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根据国家、省有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对之前的《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改,较之原有的《试行办法》,此次修改后的新《办法》呈现出四大“亮点”。

  同时,即日起,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将开通咨询热线:83862080,即日起,市民想咨询有关新《办法》的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

  亮点1:参保范围扩大——职工配偶列入实施对象

  “在原来的基础上,此次的新的《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把职工配偶也列入了实施对象。”对于参保对象的变化,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助理李国伟解释说,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应当是此次新《办法》调整后的最大变化。

  按照《办法》规定,本市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石家庄市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及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险制度未覆盖的配偶(以下简称职工配偶),均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不过,新规定也并不是把所有的职工配偶都列入了实施对象,是有限制的。”李国伟特别强调,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险制度未覆盖的配偶才在这个范围,通俗的说,就是某一职工的配偶无工作,且她生活所在地出台的生育保险制度并没有覆盖到她,“也就是没人管她的,咱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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