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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职工如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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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南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湖南职工如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呢?本文将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一一做出解答。

  一、原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怎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也必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与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原统筹企业职工,只要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的,每少缴一年,则核减其“视同缴费年限”的20%,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又被新企业聘用的,职工本人一律按新企业的缴费标准缴费。

  新企业也必须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费:其他个人既可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标准缴费,也可按湘地税发[2000]95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标准缴费,还可按市人民政府[1999]1号令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标准缴费。

  二、职工失业期间不续缴养老保险费的如何处理原个人帐户?

  答:职工失业期间如果不缴费就不计算缴费年限,但原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常计息,失业期间已达到保险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失业期间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连本带息一次性退保,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失业期间未达退休年龄的再就业后必须继续缴费。

  三、参保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达到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答:1、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2、男年满60岁(特殊工种年满55岁),女干部年满55岁(特殊工种年满50岁),女职工年满50岁(特殊工种年满45岁)。

  四、何为“累计缴费年限”?

  答:1996年1月1日前统筹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后职工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龄为“实际缴费年限”,二者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作为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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