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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被征地人员的社保费如何转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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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出台,细则明确指出被征地人员的社保办理问题,而通过对部分热点问题和案例的分析,更能直观的了解被征地人员的社保费的转缴纳相关手续。

  【热点问答】

  问:劳动年龄段新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缴费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月缴费比例按市政府批准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确定。失业保险月缴纳标准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月缴纳标准确定。

  问:劳动年龄段新增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剩余资金如何划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答:社会保障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后,剩余资金的70%转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30%划入统筹账户。

  问:劳动年龄段新增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转缴社会保险费?如何办理?

  答:灵活就业期间,可用基本生活保障剩余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统筹账户资金补足部分最高不超过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社会保险费余款的30%。具体办理方法为:持户口簿、身份证在每月的25日前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每年7月15日前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缴次年社会保险费缴费申请,未办理人员,次年社会保险费按原申报缴费基数继续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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