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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非公人员退休纳入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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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3月1日,集体存档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将被“收编”至社区。日前,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将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之列。

  据统计,目前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中的从业人员约120余万人;除去个体工商户之外的非公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近400万人。

  而这些非公单位的退休人员,虽然可领取到退休金,但在包括出具证明等服务性事务上基本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同时,由于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本身的不稳定性,很容易使得相关人员成为失业管理条件的注销、吊销企业中的一员,其合法权益得不到长期保障。

  为此,北京市制定出台《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首次将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也纳入社会化管理之列,以解除其后顾之忧,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操作办法》中明确,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而对于户口已迁往外省市、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与管理,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将转移至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在社区享受到养老、医疗、日常生活照顾、文体娱乐、心理健康咨询、法律援助等几大类别的社会化服务。

  据悉,上述办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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