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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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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国家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9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省、县财政提供,除省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提供,补贴资金按时划转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缴费补贴,复退军人军龄账户化补贴、优待养老金等。

  缴费人员每人每年由政府补贴3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特别困难群体缴费,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三)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国家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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