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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确立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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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保法的出台,其主要用意是为了实行全国统筹。全国统筹应该是全国“一卡通”,意义在于消除地方利益所造成的障碍。建立人人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障,已经是历史的趋势。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可组合在一起,由退休地统一支付。

  在第四次审议过后,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草案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自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这一关乎每个公民福祉保障的“民生基本大法”,已在立法路上蹒跚踯躅了16年。

  “先制度、后法律”的《社会保险法》,在很大程度上“将就”了现在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留下了不少授权条款,被普遍认为太过原则,不具操作性。

  四审凸显立法复杂性

  与一般法律三审即可通过相比,《社会保险法》历经四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看来,足见此次立法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四审终获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据信春鹰介绍,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

  事实上,这一看似简单的表述,也是在一次次的审议与争议中逐渐成型。

  2007年,在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延续以往“碎片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保留不同社会群体的多种社保框架。这与社保制度成立初衷相关,社保制度当年是为了配合国企转型,面向城镇职工设计,并未考虑“国民福利”视角。

  因此,不同部门、不同地方都分别出台各自的社保政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用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的话来说,“制度还处于未定性、未定型、未定局的过程之中。”

  之后,社保法草案在社会上引发广泛争议,主要聚焦在社保何时实现全国统筹,社保能否实现全民覆盖,以及如何确保社保基金的投资安全,等等。

  经过近一年的酝酿,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上会审议时,增加规定,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社保的转移接续也进入立法者视野,二审稿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此种论述最终写入通过后的《社会保险法》草案。

  2009年三审稿的出世曾被称为“一大进步”,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它终结了长久以来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社保费的双重征收局面,但究竟由哪个部门统一征收,在正式法律中仍未写明,“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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