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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遭受第三人伤害可享受工伤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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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所以保管员在维护公司公共财物而受伤可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重现:

  王某是昌乐县某建筑公司材料保管员,负责某建筑工地的材料看管。2010年8月1日,王某发现公司铁锨缺失了几把,便到同一工地另一施工单位河南某建筑公司察看,发现铁锹正在被他们使用。

  王某与河南某建筑公司材料看管员发生争执并厮打,王某左胳膊被打成骨折。后经派出所调解,河南某建筑公司赔偿了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2万元。

  王某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都遭到公司拒绝。2010年12月1日,王某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认为:王某是因打架受伤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王某的受伤不是工伤。另外,王某的损失已经由河南某建筑公司赔偿,王某的伤害没有必要再由工伤保险赔付。

  社保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在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案件中,工伤职工要求第三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是依据我国民法及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提出的,而要求工伤待遇是依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提出的,两种法律体系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和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工伤职工与其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伤害“争议”,必须适用工伤法规或民事法规处理。

  因此,社保部门认定王某的受伤是工伤,并下发了工伤认定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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