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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作调整 提升至105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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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作调整。记者5日从苏州市人社局证实,自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975元/月提高到1053元/月,最高标准仍按1820元/月标准执行。按规定,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作调整。记者5日从苏州市人社局证实,自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975元/月提高到1053元/月,最高标准仍按1820元/月标准执行。按规定,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截至去年末,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354.93万人。去年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28.55亿元,总支出17.67亿元,基金征缴率为99.12%。统计显示,全市范围共为15.34万人发放失业保险金,总金额8.68亿元,期末全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共7.1万人。

  按规定发放失业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记者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需注意的是,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此外,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业金期限,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金,可继续领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发生相关情形之一的,将停止领取失业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这些情形包括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按规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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