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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广东拟规定失业女性生育当月可领三倍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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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昨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较于已实施11年之久的旧版条例,修订草案中做出了多项重大修改,其中规定消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昨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较于已实施11年之久的旧版条例,修订草案中做出了多项重大修改,其中规定消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修订草案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对女性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的保障条款,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省政府法制办解释,相关上位法中只规定了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没有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的社会保障,我省借鉴上海、四川、天津的做法,拟规定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加发失业保险金。

  此外,为了鼓励失业人员尽早就业,减少“隐性就业”情况,新规还拟允许提早就业的失业人员申领一部分失业保险金,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一半,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领取期限。

  规定亮点

  缴费标准??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标准

  失业保险费是怎么缴纳的?旧版条例中给出了浮动费率的办法,“用人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修订草案》对此做出调整:用人单位以应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修订草案》同时删去了“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表示,这是为了消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保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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