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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职工可补缴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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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把非本市户籍职工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把非本市户籍职工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扩大了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从2013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均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深圳户籍员工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同对待。根据《规定》第十二条,非本市户籍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可以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确定的缴费标准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

  市社保局发出了《关于受理用人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事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失业保险补缴对象为:非本市户籍职工。补缴时段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补缴标准为:应缴月份的我市月最低工资×3%(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即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期间每月补缴:1320元×3%=39.6元(其中单位缴纳26.4元/月,职工个人缴纳13.2元/月);2012年2月起每月补缴:1500元×3%=45元(其中单位缴纳30元/月,职工个人缴纳15元/月)。

  市社保局提醒,即日起至2013年1月1日《规定》正式施行前为补缴失业保险费受理时间,市社保局在2012年12月31日后将停止受理补缴失业保险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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