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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20% 每月最高可领1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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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随着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按职工最低工资新标准的70%~99%幅度进行上调。根据我区分四类地区最低工资及个人参保缴费情况,我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最低为581元,最高可达1188元。

  根据有关规定,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类适用地区:一类地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200元;二类地区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提高到1045元;三类地区各县级市,提高到936元;四类地区各县、自治县,提高到830元。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新调整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1~15年以内的,失业保险金计算比例为最低工资标准的0.7倍,即一类地区为840元,二类地区为732元,三类地区为655元,四类地区为581元。失业保险金计算比例随着缴费年限的增长而提高,当达到44年及以上时,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标准的0.99倍,约等于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达到1188元。

  据悉,本次调整从今年2月起执行新的标准,参保的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比去年增长了20%,能更有效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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