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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失业保险金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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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调整后乌鲁木齐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由539元调整至626.5元,调高87.5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由501元调整至581.8元,调高80.8元

  调整后乌鲁木齐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由539元调整至626.5元,调高87.5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由501元调整至581.8元,调高80.8元

  正处于失业期的你,是不是觉得每个月500多元的失业金,让自己的生活过得有点紧巴巴呢?别急,从现在开始,您每个月领到手的失业金会多一些了。

  7月19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伴随着自治区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脚步,乌市也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参加失业保险且现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在第一年内每个月可比以往多领87.5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原标准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乌市本次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含“三险一金”月最低工资895元为标准进行调整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等文件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自治区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按不同期限,领取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为此,调整后乌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由539元调整至626.5元,调高87.5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由501元调整至581.8元,调高80.8元。

  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如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可以按调整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据了解,乌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缴费时间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自失业之日,即《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中标注的解除、终止时间起3个月内不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此外,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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