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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太原市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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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1年7月1日起,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 (包括门诊补助和住院补助)待遇。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此外,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之日起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先行垫付,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后,到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结算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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