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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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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该厅近日联合省财政厅发文,从08年8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也相应上调。此外,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别提高到35元/月、30元/月、26元/月、22.5元/月。

  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该厅近日联合省财政厅发文,从08年8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也相应上调。

  原标准是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省内市州按不同区域分成了406元/月、350元/月、322元/月、294元/月、266元/月五档。省直参保单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406元/月。此次上调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成了四档,分别提高到490元/月、420元/月、364元/月、315元/月。省直参保缴费单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490元/月执行。

  此外,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别提高到35元/月、30元/月、26元/月、22.5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详见右表)。

  根据有关规定,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和月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5%确定。今年8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第5次上调,人民政府决定,按规定同时提高失业人员的待遇。

  近年,我省加大了再就业扶持工作力度,全省失业人数呈下降趋势。目前正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近9万人。


  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适用范围

  700元/月490元/月35元/月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600元/月420元/月30元/月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仙桃市;潜江市520元/月364元/月26元/月丹江口市、郧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安陆市、云梦县;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随州市市区、广水市;恩施市、利川市、鹤峰县、建始县;天门市450元/月315元/月22.5元/月阳新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房县;保康县、南漳县;五峰县、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远安县;孝昌县、大悟县;罗田县、英山县、红安县、麻城市、蕲春县、团风县;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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