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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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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暂行办法所称失业保险调剂金是指由省级按规定集中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对不敷使用的市、县(市、区)给予适量调剂,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支付风险的专项资金。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互济功能,提高全省失业保险综合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失业保险调剂金是指由省级按规定集中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对不敷使用的市、县(市、区)给予适量调剂,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支付风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失业保险调剂金是失业保险基金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缴拨和管理、监督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审核和财务核算等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事宜。

  失业保险调剂金实行年初下达预缴计划,各设区市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月预缴,省对各市按季调剂,年终进行清算的办法。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失业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用来核算:接收各市财政专户转入的调剂金;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向各市财政专户拨付调剂金及省级支付款项。

  第六条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百分之十。对于应当征收失业保险费数额难以确认的,暂按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确定。具体缴拨办法按《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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