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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失业保险金标准6月起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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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

  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始执行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6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6月起,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等文件的规定,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

  每人每月计发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相关人员介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参加失业保险年限有关。

  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可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每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此次自治区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各统筹地区需按照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以前年度因各种原因,未及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一律按照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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