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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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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辽宁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补助采取明确比例、总额控制、年中预拨、年末结算的办法,即依据上述原则和分配公式明确省对市的补助比例和预补助数额,在补助总额内,由省对缺口市按规定操作后出现的实际资金缺口,根据规定的补助条件据实拨付资金,年终进行结算并下达指标文件。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公式

  省对某市资金补助数额二省确定的标准缺口×补助比例

  省确定的标准缺口=标准收入+上年末基金滚存结余―标准支出―实际上缴省调剂金

  标准收入=省下达的全年基金征收计划数

  标准支出=某市并轨总人数×规定就业率(50%)×本市待遇标准

  补助比例根据各市的财力状况和缺口情况,确定在 20%-40%之间,对财力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以上的市,不予补助;对财力水平介于全省平均水平100%- 120%之间的市,补助比例为20%;对财力水平介于全省平均水平60%-100%之间的市,补助比例为25%;对财力水平达不到全省平均水平60%的市,补助比例为40%。

  第六条  补助办法:补助采取明确比例、总额控制、年中预拨、年末结算的办法,即依据上述原则和分配公式明确省对市的补助比例和预补助数额,在补助总额内,由省对缺口市按规定操作后出现的实际资金缺口,根据规定的补助条件据实拨付资金,年终进行结算并下达指标文件。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条件。申请省补助资金的地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及时足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和参保扩面计划,年度中间按进度考核;

  2.严格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进行管理,按规定建立并上报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数据库(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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