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申请的,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保留。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核定,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的次月,将创业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账户。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人员在2009年6月30日(含)前领取营业证照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后,在其未领取完失业保险金月份的期限内,如歇业仍视同就业。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