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1999]160号)
备注说明:
1、用人单位应在签发的有效文件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对职工的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人员应在原单位签发的“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上述有关手续。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的,作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处理;
2、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本人按月签字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药费。连续两个月未按规定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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