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理顺劳动关系,扭转隐性失业,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隐性失业":隐性失业就是由于各种原因,职工下岗或不在岗位上,但仍与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未解除劳动合同)。
"隐性失业"处理不好,有碍劳动关系的理顺,有碍于自身权益的维护。
(1)由于各种因素导致职工"隐性失业"特别是较长时间的"隐性失业"。人总要生活,由于本单位不能上岗,总是设法在其他地方找份工作,但因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新就业单位就不可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职工自身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由此而导致企业应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和应享受的待遇受到影响。
(2)"隐性失业"特别是一些多年无法解决上岗问题的企业,就养老保险而言,由于企业无能力承担企业应承担部分,职工要想退休后正常得到退休金养老,包括企业应承担部分(企业应承担20%,个人应承担8%)就的全部由职工自己承担。
当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自谋职业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规定标准为20%。其次,越是这样困难的企业,职工人数多,交费参差不齐当达到退休条件时即便本人已交足了养老保险金,遇企业个别人或部分职工未交足养老保险金,而影响进入统筹。
(3)"隐性失业"较长时间后,总要设法临时或较长时间找份工作,无论在新单位干的顺心或是被用人单位有意重用的,但由于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都由此而牵肠挂肚,难以决断,从而影响个人前途。
(4)"隐性失业"特别是较长时间未能得到一份工作的职工,其实质上已"失业"。此时即便已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交足了失业保险基金,但由于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使本来应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以解决生活困难,却因"隐性失业"不能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自身权益未能得到保障,使"隐性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受到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隐性失业"现象对职工自身危害较大,扭转"隐性失业"关键在于转变观念。到不如哪不能干,及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哪能干下去,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力合理流动。从而理顺劳动关系,使劳动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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