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参加职业介绍?
答:失业人员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参加职业介绍交流活动,也可在当地的公共职业介绍等部门参加招工洽谈会,还可参加由政府组织的一些大中型人才交流会或公益性岗位的招工活动。
31、因经济困难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失业保险或已参加但欠费多年,现能否参加失业保险或补交?
答:能参加,欠费可以补交。
根据山西省政府晋政发(1986)77号文规定,国有企业应从1986年10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应从1995年10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
32、核定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于缴费工龄,与《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