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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直事业单位恢复失业保险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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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辽宁省直事业单位开始恢复失业保险参保。被辞退的失业人员,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若不参加失业保险,则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参加失业保险是违法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方面要接受经济处罚,另一方面要赔偿失业人员的损失。

  省直事业单位开始恢复失业保险参保,省直各类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在编工作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3月18日,在沈阳市召开的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会议上部署了这项工作。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从2004年至今,因多种原因,省直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一直处于停保状态,此次恢复参保,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为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保证规范和加强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通知》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的省就业服务局作为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单位,要求在4月底前携带规定要件到省就业服务局办理年检手续;未参加的,则应在6月30日前携带规定要件到省就业服务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将继续执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关于缴费方式,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每半年缴费一次或每年缴费一次,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将进入省财政厅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通知》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经认定单位确实无力补缴计划的,可暂缓补缴;个人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补齐,补缴实行对应期间政策,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员补齐欠缴失业保险费后,参保年限连续计算;逾期未补齐的欠缴期限,在计算参保年限时相应扣除。此外,省直机关的工勤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也可参加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据悉,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一旦失业,最长可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目前,我省省直事业单位共有在编工作人员十余万人,此外,各单位还聘用了大量编外工作人员。今年年底,省人社厅将会同省直各主管部门,共同检查、验收所属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对漏保、欠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据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事业单位在用人方面有了很大自主权。与此同时,被辞退的失业人员,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若不参加失业保险,则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我省某厅下属事业单位辞退数百人,因失业保险停保,被辞退人员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位负责人建议,省直各主管单位应督促、引导下属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失业保险,要让事业单位的领导者、法定代表人知道,不参加失业保险就是违法,而违法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方面要接受经济处罚,另一方面要赔偿失业人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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