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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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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职工失业后,应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全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行为无效,劳动者应当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除失业人员在主动辞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外,因上述其他原因造成失业的,均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另外,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用人单位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在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凭《失业登记证》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三份),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旗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注意见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统一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进行初审,失业保险科审批。

  内容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等。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一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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