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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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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湖南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

  “产假增加了,不知道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是不是同样会增加?”即将临盆的“准妈妈”刘茹日前拨打本报热线96333咨询,这也是不少准妈妈关心的问题。如今,这个问题终于有了权威答案。昨日,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湖南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对产假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产假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30天产假,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产假。

  根据《通知》,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产假的情形。

  这也就意味着,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但好消息是,《通知》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这新增加的60天产假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时候生孩子可以享受这种待遇呢?”针对刘茹等准妈妈的疑问,《通知》明确,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6年1月1日至11月14日,已按其他情形发放生育津贴的地区,不进行追溯处理,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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