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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生育险报销规定为何不能灵活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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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问题编号为758909的网友留言投诉:本人从2013年2月开始交的社保一直到2015年8月,期间一直没有中断过,因2015年9月更换单位因本人属干部身份办理档案是错过了当月缴纳社保的时间导致最终社保断交了一个月。

  近日,问题编号为758909的网友留言投诉:本人从2013年2月开始交的社保一直到2015年8月,期间一直没有中断过,因2015年9月更换单位因本人属干部身份办理档案是错过了当月缴纳社保的时间导致最终社保断交了一个月,但在本人2016年5月份生孩子的时候走报销流程时社保中心却说因在生育前生育报销缴纳时间不是连续的12个月为由说不符合报销和领取生育津贴、营养费等的条件,而国家对于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规定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其它省市地方也规定在生育前缴纳生育险中断只要不超过2个月都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为啥我们大烟台就如此特殊又特别呢?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市现行政策执行依据是山东省政府193号令,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是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您提及的问题,我们多次向上级反映,省相关部门已在完善政策,我市也在期盼新政策的落地,以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如还有疑问可咨询我们生育科,电话:6613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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