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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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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关于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日前下发。《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进行了新的调整。

  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关于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日前下发。《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进行了新的调整。

  据了解,此次下发的《通知》旨在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通知》首先对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了明确说明,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已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划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对象为本地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自主创业人员。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大龄人员等相关人员。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为登记失业、土地被征后等相关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首次经营满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或实现灵活就业,且在市本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也首次纳入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范畴。在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相关负责人看来,当下正面临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创业难的问题,希望通过此次调整,给高校毕业生在社会保险补贴上给予一定的帮助。

  据介绍,在扩大补贴享受对象范畴外,在保险补贴标准上也进行了新的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额的50%,每年根据上述比例确定补贴标准,其中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龄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额的25%。“这意味着补贴标准从此前的定额制转为比例制,灵活就业人员领到的补贴不再是每月200元的定额,而是参照每月最低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之和的比例数进行发放。”该负责人表示,补贴标准将有所上调。

  除此之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此次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社会保险补贴时限为2015年度。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在每年3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社会事务(人力社保)站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审核批准后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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