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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生育保险新规 计生费用、津贴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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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省内各地对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规定不一致,有的支出行为不规范,“新规”对此作统一调整,将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纳入基金支出范围。

  记者昨获悉,《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规将明确,参保女职工正常生育的,可以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执行标准

  将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新规”将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提高到了实行设区的市,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据了解,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缴费比例由原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调整为“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扬州情况扬州市已经实现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目前,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定为1%。生育保险支付的项目有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流(引)产一次性医疗补助等。

  支出范围

  计生费用、津贴纳入

  目前,省内各地对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规定不一致,有的支出行为不规范,“新规”对此作统一调整,将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纳入基金支出范围。

  扬州情况扬州市已经纳入基金支出范围。

  生育津贴

  正常生育可享受98天

  “新规”首次明确,生育津贴是给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给予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如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新规”还明确,职工产假或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参保女职工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扬州情况扬州市女职工顺产(含分娩后婴儿夭折)或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生育津贴按98天计算发放,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符合晚育政策的,在此基础上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方面,扬州市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按日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

  生育医疗费

  最高为全省平均工资12%

  除了生育津贴,基金还支付生育医疗费。据悉,参保职工顺产、剖宫产(包括产钳助产)享受生育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按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2%的标准执行,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女职工本人承担,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支付。

  另外,参保男职工配偶无收入来源,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补助标准:顺产、剖宫产(包括产钳助产)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6%。记者金山

  生育保险新规

  变化一

  生育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到了实行设区的市,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变化二

  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缴费比例调整为“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变化三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变化四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如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

  变化五

  参保职工顺产、剖宫产(包括产钳助产)享受生育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按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2%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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