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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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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一名自称姓陈的女士来电咨询,她因宫外孕大出血住院治疗,虽然经手术抢救后已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已用去医疗费用近万余元,不知能不能从生育保险里报销?

  一直以来咨询生育保险相关问题的职工都不少,大多数人认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后只能享受正常生育的医疗待遇。

  其实,根据《宜宾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办【2006】24号文件)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后,在职女职工生育、计划手术及生育并发症,在符合人口计划生育法规的前提下,经同级经办机构审查后,按有关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其待遇主要包括: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实行定额包干2、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的生育津贴暂由原单位发放)。3、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引起的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并发症、分娩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4、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属于非城镇人口或为在任何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可以享受生育期间的部分生育保险待遇。

  通俗的理解就是:参保单位女职工只要是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基金后,无论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根据陈女士提供的信息,所在的单位按时足月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基金,所以她符合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此次治疗宫外孕产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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