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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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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厦门市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以上,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便可以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7年7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式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体系。经过六年多的运作,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现了全市广覆盖,2009年度,生育保险参保总人数达98万人。非厦门户籍外来女职工,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已交满12个月的,同本市人员一样能申领厦门生育保险待遇。外来女职工,由于大部分非常年轻,又处于生育高峰期,这一群体已成为申领人群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申领条件

  (一)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以上(从首次收到生育保险费当月起至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前一个月止,但用人单位因未及时参保而补缴的生育保险费,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的缴费月份之内),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

  (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四)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必须是正常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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