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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调整部分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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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明确自7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其中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取消原来的10个月不间断缴费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增加津贴补偿。此次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惠及全市300多万参保人员。

  苏州调整部分生育保险政策

  此次调整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对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调整,取消了原来必须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的规定。

  二是对发生计划生育手术的增加生育津贴补偿,如单纯输卵管结扎,可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本报讯(记者钱怡通讯员赵建军)昨天,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明确自7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其中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取消原来的10个月不间断缴费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增加津贴补偿。此次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惠及全市300多万参保人员。

  按照规定,7月1日以后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按新标准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此次调整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调整。调整后参保职工只需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定生育条件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取消了原来必须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的规定。二是对发生计划生育手术的增加生育津贴补偿。具体有:放置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皮埋”术,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输精管结扎,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单纯输卵管结扎,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结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次月,结付至用人单位,其中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

  据介绍,我市于2007年实施《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在全省率先迈出了社会化管理的步伐,形成了社保经办机构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向用人单位发放生育津贴,向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的社会化发放模式。2010年,我市又发文将灵活就业人员列入生育保险待遇结付对象范围,将妇女病普查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现了生育保险从制度上覆盖各类人群。一系列政策举措都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相关待遇项目和标准也已超越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据悉,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303.5万,今年1至5月共有27386人受惠于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相关待遇18502万元,大大减轻了参保职工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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