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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又添“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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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公布施行。

  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公布施行。《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体现了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对于保护女职工的劳动能力,促进其平等就业,进一步调动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国女职工期盼已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4月28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广大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我们党历来重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就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法令,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之后国家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规定》的实施,在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更加市场化契约化。这些变化对《规定》能否有效实施提出了新的课题,也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提出了新的挑战。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新的变化。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已由1988年的5036万人发展到今天1.37亿,占职工总数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特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具体、标准更科学合理。三是贯彻执行中存在着不适应、不对接的问题。由于《规定》出台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监督管理体制也需要按照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规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对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对此,社会各界要求修改《规定》的呼声强烈。多年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量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群众、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形成了较强的舆论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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