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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范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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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近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三险”业务档案在服务民众、保障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省人社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近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三险”业务档案在服务民众、保障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省人社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我省各级“三险”经办机构将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指定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三险”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统计、利用、鉴定和销毁,维护档案实体和数据的完整与安全。未经保管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三险”经办机构如有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等行为时,将被要求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人社厅还将对我省各市(地)、县(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考核。行政执法单位如果存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推诿不办、超时缓办或者不予答复等行为的,将责令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情节较重的,将暂扣或收缴执法证件;违反《公务员法》等规定的,将由各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予以辞退;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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