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成都生育保险报销新增5项报销内容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参加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育龄妇女,在继续享受产前检查补助和分娩补助的基础上,不需额外缴费,还可享受妊娠期间的门诊常规检查费用等费用报销。

  从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发布,于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参加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育龄妇女,在继续享受产前检查补助和分娩补助的基础上,不需额外缴费,还可享受妊娠期间的门诊常规检查费用等费用报销。至此,成都市实现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一体化。

  新增5项报销内容

  2009年,成都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大学生基本医保“三合一”,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并对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生育补助。

  “今年起,育龄妇女又多了5项可报销内容。”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从4月1日起,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保险有效期内的参保育龄妇女,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即可将居民生育待遇纳入保障范围,“支付范围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次新增可报销诊疗项目包括5类: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等费用;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用;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纳入待遇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六类情形不能报销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政策实施后,也有六类情形不能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这六类情形分别是: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超出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因自伤、自残、醉酒、吸毒、斗殴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除急救、抢救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产生的费用。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