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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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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条例名称,建议修改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享有的14周法定产假应是非强制性的,可供女职工自由选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替工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在加强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的同时,应加强对女职工平等就业的保护”

  “关于条例名称,建议修改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享有的14周法定产假应是非强制性的,可供女职工自由选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替工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在加强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的同时,应加强对女职工平等就业的保护”,“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过于宽泛,应基于科学依据制定”。12月12日,北京新闻文化研究所、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北京源众咨询在京召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肯定了征求意见稿在多方面取得的进步,同时提出了上述意见。

  条例名称应去掉“特殊”二字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名称,建议修改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北京新闻文化研究所副所长、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北京源众咨询主任李莹律师说,“特殊劳动保护”有歧义,不是法律概念,不能涵盖劳动保护的所有内容。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和社会公益部主任沃兴伟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增加“促进平等就业”的立法目的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依据。

  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建议,应将征求意见稿的附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更名为《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禁忌范围》,删掉附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的三点规定。

  李莹认为,对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应基于构成对妇女或其胎儿特有危害的科学依据,除非有重要的、合理的原因,应审慎确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以免剥夺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同时,应加强研究,明确定期审查、修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和标准。

  沃兴伟还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在提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调整方案的部门中,应增加能够代表妇女权益保护的部门。

  产假未休完的可多增加配偶陪护假

  李莹认为,产假的延长也许适合一些妇女,但不一定适合所有妇女。在法定产假范围内,应赋予女职工选择的权利,女职工可以自愿提前返岗。这样有利于减少企业对女性的用工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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