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境外生育的妇女,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需提供本人农保账号所在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外商投资企业中生育妇女还需携带《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明细表》。
6)2004年8月1日之前生育的失业妇女,另需带劳动手册,劳动手册中需载明由区县职介中心失业保险科核定的失业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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