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扬州市总工会在女职工较集中的纺织服装、鞋帽、餐饮、电子、化工、金融保险等行业和领域,进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专题调研。本次调研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分单位问卷和女职工问卷两种。共发放单位问卷110份,收回有效问卷103份;发放女职工问卷250份,收回有效问卷194份。
一、基本情况
1、收回的103份单位问卷中: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31家,外商投资企业23家,私营企业(含民营股份制)32家,事业16家,其它性质1家。
2、收回的194份女职工问卷中:(1)年龄18-28岁的有63人,29-40岁有76人,41-50岁有48人,50岁以上的有71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41人,一线职工111人,教师、医护工作者或科研人员21 ,其它从事一般管理和财务工作的有21人。当年生育女职工26人,占13.4%,女民工72人,占领37.1%。(2)194位女职工中,所在单位是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性质的有59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38人,私营企业(含民营股份制)有72人,事业(含民办非企业有22人,其它性质的3人。所在单位女职工20人以下的有5人,50人以下有21人,100人以下有35人,200人以下有24人,500人以下有51人,500人以上。纺织服装行业的有39人,鞋帽、玩具行业有37人;餐饮、商贸36人,电子28人,金融保险业8人,机械、冶金3人,卫生系统5人,教育系统工程12人,科研院所1 人,其它如绿化和制造业的有25人。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
1、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情况
(1)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保护情况良好。从此次调研结果来看,绝大多数单位都能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应有的照顾。
对岗位接触粉尘、噪音、 刺激性气味、有毒物质、焊接、紫外线、辐射等污染作业的孕期、哺乳期和已婚未孕女职工,所在单位能及时调离的占79.2%,但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禁忌标准,仍有20.8%不能及时调离。不能调离的原因,没有合适岗位的占70.3%,不能确定污染危害的占8. 1%,行政不重视的占13.5%,其它占8.1%。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单位能遵照执行的占 97.6%,女职工认为单位能遵照执行的占96.3%,说明此项规定执行情况良好。
对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期满后的工作安排,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只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对能否回原岗位未作明确要求,再加上女职工生育后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一定变化,部分单位对生育后女职工岗位进行调换,产生一些纠纷。女职工生育后仍回原岗位的占71.6%,到与原岗位相类岗位的占24.7% ,职位明显降低的占1%,岗位差多了的占1.5%, 还有1%的人待岗。造成职位明显降低的主要原因,是原岗位已经有人顶替的有59人,离开岗位一段时间要重新做起的有10人,因生育后需要哺乳、工作精力不如从前的有45人, 还有3名餐饮、商贸行业的女职工,生育后由于体形变化不能留在原岗位。
(2)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工资和医疗费用差别较大。
本次调研数据表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相差较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目前单位采用的职工工资制度不同,调研中采用计件工资的占33%,计时工资11.6% ,定额工资占14%,浮动工资占2.5%,技术等级工资14.9%,职务等级工资占24%,加之对基本工资缺少明确界定,造成各单位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各行其是,差别较大。从目前女职工产假工资的计发办法看,为本人原全部工资收入的占70.3%, 社保缴费工资占16.8%,发放规定生活费的占10.9%,多样化的做法易引起单位与女职工的矛盾,调查显示,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工资与其生育前正常工资相比,与正常工资基本一致的只占61.5%,能拿到正常工资80%的占18.3%,只能拿到正常工资50%的占16.3%,女职工个体之间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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