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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关注流动人口中的女性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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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的《生育保险》板块只强调了正规就业范围内女性职工的生育保险,没有涉及目前城市中大量非正规就业的女性流动人口的生育保险。据资料显示,每年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女性占生育总量的20%不到。女性权益保护在生育保险上的缺失相当严重。

  记者从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获悉,“两会”期间,全国妇联系统的多个代表和委员已经提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法〉中城市流动人口的生育保险》的提案议案。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解除了后顾之忧。但由于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别,法律和政策在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方面仍存疏漏。特别是去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缺少对城市流动女性人口及非正规就业女性在生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保护。因此,在本次“两会”期间,全国妇联在其提案议案中着重提出了加强《社会保险法》对流动女性人口的权益保护,尤其是生育保险的完善。

  蒋永萍说,《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的《生育保险》板块只强调了正规就业范围内女性职工的生育保险,没有涉及目前城市中大量非正规就业的女性流动人口的生育保险。

  据资料显示,每年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女性占生育总量的20%不到。女性权益保护在生育保险上的缺失相当严重。

  蒋永萍说,现在,女性流动人口在城镇职工中占到将近一半。而目前的生育保险存在两方面缺陷。其一,比较强调户籍概念。如户口不在北京的女性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很多外地的女性农民工,甚至包括部分白领,生孩子没有产假,也没有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这些人一旦怀孕只能选择放弃工作,这对女性自身的职业发展和健康状况都有相当大的影响。其二,只针对城镇的正式职工。女性流动人口在城镇中大多以非正规就业方式集中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这种非正规性使得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生育保险并不重视。

  “所以,我们这次提案议案特别明确提出,首先要明确职工的概念,不仅包括本地户籍人口,还要将非本地户籍人口及非正规就业人员、失业女性纳入生育保险范围。”蒋永萍说。

  中华女子学院性别平等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张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国家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建设正在朝着更加积极、更加主动的趋势前进。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女性权益的保护,需要加强三方面工作:第一,制定条例要更有针对性,更加细化、多层次化,要消除地域、年龄和城乡差异。第二,要加强政策的试点推广,建立实施、评估、完善等系统化的政策制定机制,将女性权益保护的目标真正落实。第三,在完善《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保护范围的同时,要加强监督企业对生育保险推行的力度以及企业对女职工生育期的生活补贴和工资补贴。张健说,一些地方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还没有达到目标,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理解和执行方面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同,生育保险的统筹基金只支付生育费用,不支付产假工资,工资仍由参加了保险的企业来承担。同时,生育补偿相对较少也值得关注。

  张健同时指出,女性流动人口其本身在激烈的就业市场中属弱势群体。女性在争取更多自身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能,以求获得更多的职业附加值,包括增加知识储备,作好长期职业规划等。城市不可能接纳更多的人,对于国家来说,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城乡均衡发展,使一部分人到城市能安定下来,而另一部分留在农村的人员也能生活得更好,在全体人民都能真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前提下,城乡人口的权益差别以及性别权益差别也就随之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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