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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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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福建福州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什么条件?按照规定,所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纳义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条件的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那么,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补偿的标准如何?详细请看下文。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所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纳义务;(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条件,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并经计生部门批准的、或符合上述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

  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

  (1)生育生活津贴(不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按生育津贴发放;高于生育津贴的,按实际工资发放,其差额由用人单位负担。

  (2)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产后访视费等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定额进行补偿。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包括:①放置宫内节育环;②取出宫内节育环;③取残环、嵌顿环;④皮下埋植术;⑤取出皮下埋植术;⑥输卵管结扎术;⑦输精管结扎术;⑧输卵管吻合术;⑨输精管吻合术。职工施行上述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施行流、引产手术的按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办理。

  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150元;(2)早期妊娠(怀孕3个月以内)住院流产900元;(3)中期妊娠(怀孕3-7个月)住院引产1200元;(4)正常阴道分娩1500元;(5)阴道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2000元;(6)剖宫产(含镇痛泵)3500元。

  在上述定额标准以内的按实全额支付,超过定额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职工在生育时发生下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10%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异位妊娠;(2)妊娠高血压综合症;(3)前置胎盘;(4)胎盘早期剥离;(5)死胎;(6)母婴血型不合;(7)妊娠胆汁淤积症;(8)子宫破裂;(9)产后大出血;(10)羊水栓塞;(11)席汉氏综合症;(12)子痫;(13)产褥感染。

  男职工的待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是农村户口或城镇无业、失业人员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条件,可报销50%的生育医疗费。

  生育假期的规定:①正常分娩:产假90天(3个月);②助产(包括器械助产、侧切助产):产假97天;③剖宫产:产假105天(3。5个月);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⑤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产假20—30天;⑥三个月以上至七个月以下引产:产假50天;⑦七个月以上早产:按正常产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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