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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育保险规定有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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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下月开始,南京市将对生育保险规定进行调整。南京市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最重大的一次政策调整。届时,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将有较大提升,尤其是分娩费用的起付线、超出起付线的报销比例都大幅调高。

  从下月开始,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将有较大提升,尤其是分娩费用的起付线、超出起付线的报销比例都大幅调高。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南京市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最重大的一次政策调整。”

  参保范围扩大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出台了《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其中划定的参保单位范围除了城镇企业外,还增加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强调,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也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我市生育保险。

  参保缴费标准没有变化,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0。8%按月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新政适当降低了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门槛。该负责人介绍,过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保职工所在单位需连续足额缴纳12个月的参保费用,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政将连续缴费的最短时段降低为10个月。

  分娩医疗费报销力度加大

  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三大类,分别是: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参保职工使用2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其中,门诊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基金支付,新政加大了分娩及分娩并发症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力度(个人承担部分见下表)。

  “值得一提的是,新政将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单列出来进行报销,不再混入分娩费用中,这一点对提升参保人的待遇也很重要。”该负责人说。

  符合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产假天数支付。其中,顺产支付4个月,难产享受4个半月。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从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起,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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